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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業界動態訊息

發布日期 : 2014-06-13

103年度供應鏈重整之物流推動計畫「供應鏈重整之綜合補助」示範建置申請須知—第2次公告


一、前言
為推動物流業的服務創新與服務創新的國際化,及提升物流服務基礎能力,以協助我國產業全球營運之發展,爰依據經濟部「103年度供應鏈重整之物流推動計畫」(以下簡稱本計畫)及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經工字第09903321940號文發布之「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」(附件7),訂定103年度「供應鏈重整之綜合補助」示範建置申請須知-第2次公告(以下簡稱本須知)。本須知配合計畫申請及審查之需要,將相關作業規定及應備資料彙整成冊,俾供遵循辦理。
 
二、補助目的
推動產業供應鏈重整之運籌(註1)與物流(註2)模式優化,增強供應鏈整合之運籌能力與物流作業效率,提升產業營運競爭力,並推動物流業全球布局及創新物流服務,支援產業之營運發展需求,創造第三方物流(3rdPL)服務商機及產生實質產業效益,進而發揮引領與擴散之綜效。
註1:本須知中所提及之「運籌」名詞均定義為:供應鏈上,企業營運、商務活動之內部與外部資源的配置、調度、整合,以達成企業主要目的之資源策略性活動。
註2:本須知中所提及之「物流」名詞均定義為:輸送、搬運、保管、包裝、流通加工、資訊處理等實體移動之相關作業性流程活動。物流活動為運籌的執行層,亦為運籌活動的表相。
 
三、補助對象
依本須知審查通過之提案計畫之簽約單位,始為補助對象,其規範如下。
(一)簽約單位必須為從事商品之行銷流通、產品(成品與零組件)之生產製造、第三方物流服務、或資訊服務之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 獨資、合夥事業或公司,但不含外國營利事業。
(二)補助對象應為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;如為公司者,其最近1年度公司淨值應為正值。
 
截止收件日期: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103年6月20日(星期五)(含)。
詳細申請須知與內容請參見附件說明。

 相關附件: 103綜合補助示範建置申請須知(核定版)_第2次公告_v2d0.doc